《安全生產法》

    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章  總則

   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 、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 管理和 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 ,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 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証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証,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証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証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証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五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証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証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証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弔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

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証、頒發証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第五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証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証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

  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証、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証、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六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佈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証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証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証和准購証,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証,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証,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坏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鑑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証件。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並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製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週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証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十條  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幹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証;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証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証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挂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第十五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証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晒、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証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証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証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証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証,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証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証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三十條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証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証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証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span style="FONT-SIZE: 9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ˎ̥'; ms

 

《安全生產法》宣傳提綱

一、提高認識,狠抓落實,切實抓好學習宣傳活動       

《安全生產法》的出台,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一個里程碑,它對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使安全生產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安全生產法》不僅規範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確立了安全生產基本管理制度,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法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為依法懲處安全違法行為,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減少和防止生產安全事故,促進經濟發展,提供了法律保証。《安全生產法》是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監察的法律依據。 

    學習、宣傳和貫徹好《安全生產法》,是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要開動一切宣傳機器,採用各種形式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讓全社會都知道《安全生產法》,了解《安全生產法》,使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增強安全生產法律意識,為《安全生產法》的實施打下堅實的基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安全生產法》學習、宣傳、貫徹工作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加強 ,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實、抓好。 二、突出重點,深刻把握《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內容

     在《安全生產法》的學習宣傳活動中,除原原本本學習《安全生產法》和宣傳《安全生產法》的重要意義外,要緊緊圍繞《安全生產法》所確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安全中介服務、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故應急和處理等七項基本法律制度,重點掌握以下內容:    

 1.《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宗旨。一是規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二是明確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規範從業人員安全作業行為,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三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減少和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四是規範從事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中介機構的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輿論媒體監督。五是依法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強化責任追究。     

2.《安全生產法》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基本法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確立了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適用於所有礦山、建筑、鐵路、民航、交通等行業。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安全生產法》。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証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職工安全培訓和資質認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和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証書,方可上崗作業。     

5.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設施必須經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6.安全設備管理。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証正常運轉。     

7.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應急措施。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8.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     

9.承包租賃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內容,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和管理。     

10.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安全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1.安全中介服務。中介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的規定,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承擔安全評價、認証、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12.監督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舉報,新聞媒體有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國家對事故隱患和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13.事故應急救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經常進行維護、保養。     

14.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必須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並積極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15.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和情況發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安全生產事故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16.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達到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必須明確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方式、程序和手段。     

17.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使用規範用語,廣氾宣傳《安全生產法》

     為配合《安全生產法》的學習宣傳,可以採用下列宣傳用語,並要使用規範用語,不使用繁體字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簡化字。     

1.熱烈祝賀《安全生產法》頒布實施。     

2.掀起學習、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的熱潮。     

3.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堅決貫徹《安全生產法》。     

4.貫徹《安全生產法》,促進安全生產穩定好轉。     

5.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6.關愛生命,關注安全。     

7.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     

8.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9.依法強化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堅決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10.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學好用好《安全生產法》。     

11.加強社會監督,建設一支高效、公正、廉潔的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隊伍。     

12.嚴禁使用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13.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4.重大危險源必須登記建檔,並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     

15.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16.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7.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18.安全生產必須持証上崗。     

19.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20.加強勞動保護,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2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22.嚴禁隱瞞、虛報生產安全事故。     

23.依法監管,公正執法,確保安全。     

24.安全 ,預防為主。     

25.安全生產,重在預防。     

26.關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27.安全生產,違法必究。     

28.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四、採取多種形式,掀起聲勢浩大的學習宣傳熱潮    

 1.廣氾開展社會性宣傳。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主動與當地宣傳部門和電視台、電台、報紙等新聞機構聯繫,制定宣傳計劃,組織新聞記者到現場進行採訪,提供宣傳材料和其他必要的條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優勢,在社會上廣氾宣傳《安全生產法》。     

2.協助有關部門搞好行業內部宣傳。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主動與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聯繫,協助有關部門搞好行業內部宣傳,制定《安全生產法》宣傳計劃,發揮有關部門在行業內部的作用。要充分發揮行業內部報刊、雜誌、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的作用,通過開闢專欄,組織知識競賽、演講會、專題講座等活動,廣氾宣傳《安全生產法》。     

3.掌握宣傳的重點對象,注意從實際出發,區別不同情況,有重點、分層次地開展學習宣傳活動。宣傳的重點:一是國務院決定進行專項安全整治的五項內容,即煤礦、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危險化學品,特別是鄉鎮集體煤礦、 花爆竹廠、小水上交通運輸企業、歌舞廳和小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運輸企業。二是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等非公有制企業。要抓住這些重點對象,使《安全生產法》宣傳活動更加深入、有的放矢。     

4.抓好 幹部和監督檢查人員的安全培訓。要舉辦短期的 幹部培訓班,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有關人員,分期分批進行培訓。要與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一起,採取多種培訓形式,對省級政府有關部門、縣(市)、鄉(鎮)政府 人以及國有大型企業和危險行業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進行培訓,重點要抓好縣(市)、鄉(鎮)兩級的培訓。     

5.組織好《安全生產法》(單行本)和《安全生產法》讀本的征訂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幹部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要做到人手一冊。

五、加強 ,統籌規劃,精心組織,保証宣傳貫徹活動的順利進行     

1.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成立《安全生產法》學習宣傳貫徹 小組,制定計劃,部署學習宣傳活動。要充分依靠、發揮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作用,形成黨政負責,群策群力,齊抓共管的局面。要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總體推進。     

2.要加強對宣傳活動的檢查指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主要 要深入基層,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推廣成功的做法和經驗。     

3.抓緊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法》的配套規章。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 下,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立法調查研究,並主動與地方法制部門聯繫,做好與《安全生產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規章的制定和修訂工作;凡與《安全生產法》有牴觸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

    來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